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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复习: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l)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还应当被剥夺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考虑行为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非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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