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2.效果
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
(1)对债务人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2)对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别除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普通债权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受偿。
3.免于破产宣告(F108)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外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内部: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4.别除权——担保物权
(1)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只是担保物权原有效力在破产法上的确认,只是为了与其他债权区别,才被称为“别除权”。
(3)基于优先权基础的别除权
法定担保物权(合同法F286);船舶优先权(海商法F21、22);出让金缴纳请求权(担保法F56);
特定财产的清偿余额归入破产财产;
债权的清偿差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例题】某银行破产债权100万,担保物价值80万,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20万作为普通债权。
【例题】担保物价值130万时,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30万作为债务人财产。
(4)担保物权(别除权)的行使
A.清算:破产宣告后;
B.重整:重整期间冻结;
C.和解: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