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国际法
2011司考国际法上的个人详述

  导语:2011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个人详述。司法考试,国际法的重要性经常被忽略,其实除了综合知识的掌握以外,国际法的答题还是非常有技巧可以遵循。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一、居民的国籍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2、国际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

  3、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国籍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中国国籍法重要法条: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北京司法考试基础班、强化班、法条班、模考班、点评班、论述班、冲刺班全程视频,名师授课,仅需800元,加qq: 1971736835,可以享受优惠。

  1.外国人的范围2.出入境居留管理:入境的两个步骤:持护照签证、检查;入境限制和出境限制3.外国人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国家对特定个人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协调制度1.外交保护前提条件(他国国家不当行为、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例题)32.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2.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及其例外、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3.庇护不得予以庇护的人:从事侵略战争、种族隔离和灭绝、劫持飞机、侵害外交代表等国际罪行者、域外庇护四、人权最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国际人权宪章(三个文件)——联合国两个主要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