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诉法复习: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
    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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