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反诉的特点

     反诉具有下列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请求通常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应当在性质与影响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不能作为反诉请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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