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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共同海损的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共同海损理算是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的过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和理算师。

  2.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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