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宪法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2.平等性原则

 

  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