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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抵押权的实现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立的抵押权不一定能够或者需要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除了抵押权有效成立外,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实现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95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具有顺序性:①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符合债权人撤销的构成要件,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协议。②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一般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此时,抵押权人不得自行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在这一点上,与质权不同)。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概念辨析】 【抵押权实现方式】VS【质权实现方式】质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点不同:①质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无须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即使出质人与质权人不能就质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质权人有权自行拍卖、变卖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因在于:质物价值不高,若硬性规定必须请求法院拍卖,有时拍卖所得还不够支付拍卖费用。②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在于: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无使用受益权,而出质人也用不成。《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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