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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而受影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容: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须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须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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