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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地役权的从属性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地役权的从属性(★★★)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见【例3】)。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③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④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参见下文所述2007年试卷三第12题)。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①假设甲仅将地役权转让被丙,转让无效,甲仍享有地役权。②假设甲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地役权。地役权消灭。③假设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将地役权转给丁。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丁的转让无效,该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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