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①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在物权变动一章已作强调)。②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③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①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②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见【例1】与【例2】)
【例1】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2】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①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②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这和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