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地役权的概念(★)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③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④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概念辨析】 【相邻权】VS【地役权】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的区别如下:①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②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③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④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⑤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纠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