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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拾得遗失物②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拾得遗失物(★★)
 
    (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③行使留置权。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由于《物权法》第112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2.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根据《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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