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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拾得遗失物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拾得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 【《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在公共汽车上丢失项链,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将项链放在手包中,并发布了招领公告。因乙忘记将项链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车时,该项链被盗窃。甲请求乙返还项链时,乙始知其事。①乙对项链的灭失仅有一般过失,故甲不得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物权法》第111条立法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且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故要求拾得人无侵占的行为。否则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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