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共有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共有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 “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2.共同共有。(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点有二: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2)共同共有的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