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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
    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③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在:(a)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b)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2.专有权的客体:①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②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③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绿地(《物权法》第73条)。④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进行房屋登记的摊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⑤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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