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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更正登记②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1)预告登记的种类:实践中,预告登记主要包括:①商品房预售登记。②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③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的效力:①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②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a)债权消灭。(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4】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此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擅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保障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的作用。②甲的处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注意:若不托关系是不可能办理过户登记的)。③乙有权请求甲涂销丙之登记,并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④甲、丙合同有效,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5】房地产开发商甲以在建房屋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房屋建好后,甲又以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乙亦在可以办理抵押本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①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顺位保障作用。②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但由于预告登记在前,故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③要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意思。其含义是:(a)若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出卖、赠与、抵押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b)若办理了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可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只是顺位靠后。
    【例6】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宣告破产。①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作用。②多亏预告登记襄助,该房屋不属于甲的破产财产,乙仍有权请求破产清算人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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