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①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十分复杂。(2003-3-38)与(2011-3-7)两次考到其中比较简单的情形。现有必要予以较为详尽的叙述,以备不时之需:
(1)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4】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因特别需要用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就给乙说了一箩筐好话,乙同意把汽车交给丙(但乙并不放弃留置权),甲在汽车上给丙设立质权。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质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③当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的留置权的效力减弱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①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②法理基础:担保人的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的权利。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7】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的丙。①丙善意取得汽车质权(抵押权)。②丙的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注意:为了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质权与抵押权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那样问题太复杂,没有必要。)。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