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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占有的分类⑥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占有的分类(★★★)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①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合租一套房,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对浴室、厨房构成重复共同占有)。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对汽车构成重复共同占有)。②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汽车每晚必停入车库),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对汽车构成统一共同占有)。
 
    【例19】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②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①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②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例20】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①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共同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②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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