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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占有的分类⑤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占有的分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15】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见【例15】)。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见【例16】与【例17】)。③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见【例18】)。
 
    【例16】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
    【例17】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例18】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乙。②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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