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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土地劳动法一日一练(2)——劳动合同效力

 

   凯德酒店为开创品牌,欲招聘一名厨艺高,懂管理的厨师担任酒店大厨,老范系国外留学归来并且有家传的豆腐绝学,前来应征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期间包食宿,没有工资,期满考核,如果合格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题目:
   2.如果五个月后老范离开酒店,关于凯德酒店与老范签定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凯德酒店与老范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应该如约履行。
   B.凯德酒店与老范签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
   C.凯德酒店与老范签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不支付工资的约定无效,老范有权要求凯德酒店支付工资15000元
   D.合同无效,但老范有权要求凯德酒店支付工资15000元
 
【考点】试用期、劳动合同效力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此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无效,该一年为合同期间。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本合同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试用期部分不生效,所以BC正确,D错误;A项说法错误,虽然合同为双方意思自治体现,但因有违法部分,所以违法部分无效,双方不必入约履行。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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