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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经法一日一练——法人人格否认

 

    8.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解析】宏宇公司是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蓝天公司是其股东,刘某是蓝天公司委派的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代表蓝天公司的行为,责任由蓝天公司承担。《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正确,蓝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刘某追偿。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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