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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83)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普通罪名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2、【注意】在组织卖淫中充当打手的行为,如果参与强迫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否则。只能成立协会组组织卖淫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如:甲租住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于是指使乙到外地招募、运送若干人员,但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就被查获。甲成立组织卖淫罪的预备犯(甲没有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但乙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
   【知识要点】 
  1.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 
  2.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传播性病罪 
  【知识要点】 
     犯罪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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