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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81)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重点罪名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内。
  2、组织卖淫与强迫卖淫的关系:对象同一的,成立组织卖淫罪;对象不同一的,数罪并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将强奸行为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 女后,迫使其卖淫。包括:
  (1)、强奸未遂后和着手实行强奸但中止后迫使卖淫的。
  (2)、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时具有迫使其卖淫的故意的。
  (3)、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随即产生迫使其卖淫的故意的。
  (4)、在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机会中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的。
  【注意】:
  (1)、强奸行为结束后一定时间,才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应数罪并罚。
  (2)、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成立强奸罪,不成立强 迫卖淫罪。
   4、从重情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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