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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7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普通罪名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及其毒品、毒赃,而非泛指任何毒品犯罪与毒品犯罪分子及其毒赃、毒品。
   2、罪数问题: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窝藏、转移赃物罪;但同时触犯洗钱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3、共犯问题: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从重情节: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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