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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72)
    危害公共卫生罪重点罪名: 
  二、非法行医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例如,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请求,商定以1500元为乙之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并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非法从事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责任要素:故意,不要求营利的目的(职业犯)。但非法行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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