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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64)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重点罪名: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组织者既可以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自己并不偷越,也可以组织他人与自己共同偷越国(边)境。
   【注意】:成立本罪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为前提。
   2.加重情节:过失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此,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
   3.罪数问题: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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