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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43)
  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知识要点】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身就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如果又实施其 他犯罪的(例如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卖淫的等等),数罪并罚。
   2、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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