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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38)

 

    侵犯财产罪普通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由于某种原因转化为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此外,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行为人逃避的只能是劳动报酬,而非任何逃债行为。要求数额巨大。

   2、行为方式: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即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主体条件: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立本罪

   4、从宽情节:逃避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这种情形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就及时支付欠薪的,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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