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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34)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侵占罪
  (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例如,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在公共场所)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属于遗忘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注意】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成立侵占罪。
    3.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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