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26)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四)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
  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一罪。
  再如,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认定侵占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特别提示】(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场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在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情形下,究竟成立绑架罪还是抢劫罪,不以实际向谁索要财物为准,而是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谁索要财物为准: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意图向第三者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但是,以下情形应该数罪并罚:
   ①甲、乙暴力绑架丙,向丙的家人丁勒索人民币50万元,在丁筹集赎金时厂甲、乙又使用暴力抢劫丙身上的手机、现金、手表等财物。甲、乙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并罚)。
   ②甲、乙使用暴力抢劫丙的财物,但发现丙家富有,于是甲、乙继续暴力控制丙,以杀害丙威胁其家人,索要赎金50万元。甲、乙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并罚)。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以能够评价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为前提),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后者属于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 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机或者在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