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24)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二)抢劫罪责任要件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注意】: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
  (1)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分子也成立抢劫罪。
    (2)“抢走公私财物”的情形,不包括抢劫公私财物(如果抢劫公私财物,直接按照抢劫罪的条文认定为抢劫罪),仅限于抢夺公私财物;当然,这种情形也只有首要分子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