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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21)

 

    侵犯财产罪【知识要点】
  (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1)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3)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区别。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的“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 人占有)。
  案例: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的,甲仍然占有该钱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1)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案例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案例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 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案例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他人鱼塘的水产品、农民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
  案例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大学生占有。
  案例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案例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案例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在餐馆、商场、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5)、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遗置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
  案例1: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案例2: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
  案例3:甲遗忘在乙家或者乙车上的财物,属于乙占有。
  案例4: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注意】: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财物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案例1:乘坐飞机的乘客随身行李,无论放在飞机的哪个位置,都属于乘客占有。
  案例2:甲到乙家作客,甲的包裹或者财物,总是属于甲占有,而不属于乙占有。
  (6)、死者不能占有财物。
  案例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案例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7)、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案例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存款债权中的金钱转移至自己的存折上的,由于存款债权属于乙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2:乙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存款打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其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该款项取出的,由于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3:乙欠甲1万元,乙为了还款,将自己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甲(乙没有现金),让乙自己取1万元,但甲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现金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甲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如果甲在银行柜台或者商场刷卡消费了另外9万元的,成立信用卡诈 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8)、当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时候,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的辅助者。对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案例1: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案例2;单位会计和司机出去收账,收到的现金属于会计占有,而非司机占有。即使会计下车吃饭或者上洗手间,放在车里的现金也是属于会计占有。如果司机驾车逃跑,将现金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淡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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