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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18)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财产犯罪是司法考试的命题重心:不仅罪名本身是重要考点,而且刑法总则的考点常常也是以财产犯罪的案件作为命题素材。所以,考生必须重点把握本章罪名的认定与辨析。但是,司法考试中采取的观点、理论与传统学说有一定出入,按照传统学说理解司法考试的题目有一定障碍,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理念真题的基础上,掌握司法考试中坚持的立场。
  2.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的法律拟制情形、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等)以及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是抢劫罪的四大命题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一个考点以上。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由于抢夺罪的成立条件在理论上现在有了较大变化,即不再坚持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才成立抢夺罪的观点所以最近两年关于抢夺罪的命题还会出现,希望考生掌握新的理论观点。
  4.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是司法考试中的传统考点,要求考生在整体把握财产犯罪结构的基础上区分彼此的界限。而“掉包”、“调虎离山”的案件(成立盗窃罪)更是司法考试常见的命题点。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联系也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知识点。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利用职务之便,这是该罪主要的考点。
    5.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含义较传统学说有了较大的变化,所以本罪是最近几年命题的方向,需要考生重点把握“毁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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