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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0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十六、遗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知识要点】
  1.身份犯: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而且具有扶养能力。
   (1)、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
  (2)、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
  (3)、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
  2.行为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行为内容:“拒绝扶养”,此为不作为方式,是指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4.综合要件:情节恶劣。
  5.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
  例如,行为人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本罪没有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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