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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00)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十一、侮辱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知识要点】
  1.侮辱行为。
  (1)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例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纸巾擦拭,表示对他人的蔑视。
  (3)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
  (4)文字侮辱: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必须公然进行:即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成立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4.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第246条的侮辱行为。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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