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8)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罪数问题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间存在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侮辱、猥亵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性关系”就是指正常的性交行为(文理解释)。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其劳动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侮辱的,成立侮辱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要求收买和出卖行为时间接近。
  2.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