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无罪行为: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与诈骗罪的界限:
例如,甲男与乙女通谋,将乙女介绍与丙成婚,获得钱财后,甲、乙双双逃走的(“放鸽子”),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也不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再如,甲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只成立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与绑架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既遂标准:
(1)通常只要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
(2)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5、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数罪并罚。
(三)、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