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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二)绑架罪的处罚
  1.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2.结合犯:“杀害被绑架人”。
  (1)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中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
  (2)结合犯的未遂。绑架他人后,出于某种动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规定。
  3.数罪并罚:
  (1)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等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了绑架他人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只成立绑架罪;致使被害 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1)、共同犯罪人分别以绑架罪故意和非法拘禁罪故意、抢劫罪故意、敲诈勒索罪故意、故意杀人罪故意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杀人行为的,在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范围内认定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
  (2)、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将绑架罪行为评价为非法拘禁行为。
    案例:15周岁的甲绑架乙,使用暴力致使乙死亡,但甲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认为绑架罪与非法 拘禁罪是对立关系,甲的行为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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