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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七、绑架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本罪法益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2.危害行为: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注意】: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例如,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3.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4.责任形式: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注意】: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不需要现实化。即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也不另成立其他犯罪。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就是绑架罪的着手;一旦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罪就已经既遂。 
  (2)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 
  【经典例题】(1999年试卷二第27题)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2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抢劫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或者收买被拐卖 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都成立绑架罪。
  (4)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注意】: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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