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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第一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1、2、3款。 
  (1)、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3)、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二款: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 要件)。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案例1:甲非法拘禁乙之后或之时,乙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
  甲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案例2:甲非法拘禁乙,引起警方解救,如果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乙伤亡的,甲属于结果 加重犯;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乙伤亡的,甲不属于结果加重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却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轻伤 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3)、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 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数罪并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非 法拘禁过程中,伤害被害人或者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相应的 过失犯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3、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否则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2)、客观行为: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 如果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 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案例:甲制造骗局使得乙欠下10万元债务,然后甲以索债为名扣押乙作为人质,要求乙亲 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3)、对象:“他人”,即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又使用超出拘禁范围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刑事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加减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1)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包含 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2)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 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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