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六、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采取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例如,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的,按照现实的自由说,该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按照可能的自由说,该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案例:民航机长甲驾驶飞机到达目的地后,谎称目的地不能降落而返还出发机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人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以下行为不认定为非法拘禁: 
   (1)、执行法令的行为:收容精神病患者、公民扭送人犯、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行为等。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不作为 方式的)非法拘禁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紧急避险: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已拘束其身体的。
  (3)、被害人承诺: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 
   案例1:乙进入电梯后,甲关闭电源,谎称停电,使得乙不能走出电梯的,甲成立非法拘禁罪
   案例2:甲欺骗乙呆在宾馆房间,直到丙来该房间为止,乙一直等在该房间的,甲不成立 犯罪。
  4、责任条件: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