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0)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二)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1.行为内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责任要素: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 
  【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嫖宿卖淫幼女,同时符合奸淫幼女成立条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强奸罪的认定 
  1.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情形:女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的“承诺”无效。
  2.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
  (1)如果在作案时,既有男女之间的淫乱行为,又挟持妇女进行强奸或者轮奸的,则应将后者认定为强奸罪。
  (2)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要求2人以上都实施了奸淫行为。
  案例1:甲、乙以轮奸故意对丙女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的,不属于“轮奸” 甲、乙成立强奸罪共犯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案例2:甲、乙、丙以轮奸犯意对丁女实施暴力,甲、乙奸淫了丁,丙中止的,甲、乙、 丙属于“轮奸”,甲、乙、丙成立强奸罪共犯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都适用加重法定刑。
  案例3: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同轮奸丙女的,甲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案例4:甲教唆乙(13周岁)、丙(13周岁)轮奸丁女的,甲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3.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2)(3)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