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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89)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四、强奸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知识要点】
    本罪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注意】:甲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乙有18岁,即不能预见乙为幼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结果行为。除此之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猥亵行为不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只成立强奸罪。
   (2)手段行为:强奸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如果妇女同意发生性交,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故意伤害罪等)。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应以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注意】故意杀人与强奸罪之间的关系(以下述案请具体分析)
  案例1:甲故意杀害乙女,然后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 体罪,数罪并罚。
  案例2:甲为了强奸,以杀人故意对乙女实施足以致死的暴力,在乙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 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案例3:甲为了强奸,以杀人故意对乙女实施足以致死的暴力,在乙昏迷期间奸淫乙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4:甲意图强奸乙,在实施暴力过程中,乙不断呼救,甲害怕被人听见而故意杀死乙 后又奸尸的,成立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第二,“胁迫手段”
  本质: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方式: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通过第三者胁迫或者书面胁迫时,不存在紧迫的危险,不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特别提示】注意利用特定关系强奸的情形: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第三,“其他手段”
  本质: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4.责任要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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