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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88)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2.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这种情形可能存在重伤未遂)。
  (2)故意伤害致死的,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如,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再如,行为人甲本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又如,行为人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丙死亡的,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注意】: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发生轻伤以上结果(轻伤未遂不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重伤未遂的情形(对重伤结果持故意心态),但决不存在伤害致死的未遂(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否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3.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强迫劳动罪等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不再成立故意伤害罪,而认定为其它相关罪名。
  4.想象竞合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与故意伤害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
  5.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6、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①学说:
  学说一:对立理论: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
  学说二:单一理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
  案例1:查不清甲的攻击行为是杀人还是伤害行为。
  案例2: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案例3:甲先以伤害故意、后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不能查清楚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导致乙死亡。
  ②结论:
  按照学说一对立理论,案例1中甲无罪,案例2中甲、乙不成立共犯,案例3中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学说二单一理论,案例1中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案例2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案例3中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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