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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8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与自杀相关行为的关系
  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1)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
  (3)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1)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
  (2)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诽谤罪。
  (3)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4)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的,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3.教唆或者帮助自杀: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使其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四)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运用
   1、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的、强奸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抢劫的,可以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
     2、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劫持航空器杀害被害人的、抢劫杀人的,可以在故意杀人罪范围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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