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
(1)、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注意】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2.行为内容:杀人行为
(1)、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执行死刑枪决罪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3.责任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罪数问题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想象竞合: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3)为杀人而做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杀人行为,则属于数罪并罚。
3.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5.数罪并罚:
(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等(故意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
比较: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加重犯。
(4)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6.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