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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73)
  危害税收征管罪重点罪名: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表现: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这四种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
  2.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认定为本罪。
  例如,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不认定为本罪。
  再如,代开的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不可能骗取国家税款的,不认定为本罪。
  【注意】:通过虚开专用发票骗取税款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也不成立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等,只成立本罪(本罪包含骗取税款的内容)
  3.注意规定: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的定性,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
    4.注本罪没有死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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