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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66)
 金融诈骗罪重点罪名:
    二、贷款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知识要点】
  ①行为主体:单位可以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但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按照司法解释,单位贷款诈骗的,成立合同诈骗罪)。
  【注意】:尽管单位贷款诈骗按照司法解释不成立贷款诈骗罪,但是对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洗钱的,仍然成立洗钱罪,因为单位贷款诈骗仍然属于贷款诈骗的事实。
  ②行为对象:骗取的对象只能是贷款。
   1、合法取得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可能成立诈骗)。
   2、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原则上无罪)。
  ③责任形式: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注意】: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 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④罪数问题:
   1、行为人甲采取欺骗手段使乙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为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认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3、—般公民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信贷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人认识错误,故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视有无非法占有目 的与行为性质,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罪的共同犯罪。
   5、—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的,触犯了贪污罪(或 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应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6、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数罪并罚。例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 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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