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64)
  金融诈骗罪
  二、行为主体:
  【相关法条】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三、死刑罪名: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知识要点】
  1、本节犯罪只有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死刑,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三罪没有规定死刑。
  2、自然人单独实施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单位中负责任的自然人不能判处死刑。
    3、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罚金刑,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规定的是“可以并处罚金”;在两个加重法定刑幅度中规定的是“并处罚金”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